财政部称民航发展基金收费标准是秘密不公开

2013年07月29日15:50  法制晚报

  “机场建设费20年征1000亿!”但这笔收费是否合法,引发市民王先生的质疑,他申请财政部公开相关收费依据遭拒后,将财政部诉至法院,今天上午,该案在一中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律师起诉财政部 要求公开收费依据

  34岁的王先生是一名律师,他以公民身份起诉称,2012年5月16日,他向财政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财综[2004]17号《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4]51号文件财政部民航总局通知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制定依据,即国务院批示文件和批准文件。

  被告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后财政部又作出不予公开的复议决定。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先生认为,依据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并且作为属于不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进行加密,确认密级。

  财政部未向其说明涉案信息是否依法处于保密状态,直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拒绝公开,其行为违法。

  王先生请求法院确认财政部拒绝向其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违法,判令财政部限期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告辩称收费标准是秘密不公开

  财政部辩称,财政部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王先生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发现,国务院对民航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批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

  其次,财政部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王先生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审查后认为此前所做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综上,财政部要求法院维持其所做的行政行为。

  今天上午,王先生在两名代理律师陪同下来到法庭,财政部也有两名代理人应诉,还有工作人员前来旁听。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询问财政部代理人:“你们有没有告诉原告,信息不公开的原因是因为涉密?”财政部的两名代理人耳语一番,一人向王先生说明该信息不在信息公开的范围,却并没有说是因为涉及公家秘密而无法透露。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

  公众维权

  多位律师起诉取消收费被驳

  记者了解到,无论是民航发展基金还是它的前身机场建设费,收费的合法性一直被质疑。国内的律师们率先维权,从12年前开始,就多次通过法律手段“抗争”。

  2001年,福建法律工作者丘建东向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质疑机场建设费合法性。2004年9月,他先后起诉厦门航空公司、财政部和民航总局征收建设费违法,均败诉。

  2007年6月,河北律师韩甫政对民航总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航总局返还费用100元,并立刻停止收费。法院以诉讼请求“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012年4月29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寄出违宪审查建议书,建议全国人大对《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展开违宪审查。他认为,财政部收取民航发展基金出发点是强制性的行政垄断行为。

  2013年5月13日,新疆律师洪利·拔都起诉返还机场建设费案开庭。洪利·拔都在喀什机场购买机票,被收取机场建设费50元。他认为,缴费没道理且无法律依据,故起诉。

  人大代表:累计逾千亿但去向不明

  除了律师,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历届人代会上,也多次“炮轰”收费不合理。

  赵志全(鲁南制药集团董事长):机场建设费如果是税费,就应该向纳税人说明收取依据和使用情况;如果是捐赠,消费者应有选择的权力;如果是投资,就应该有回报。现在的情况是,乘客根本就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交这个费用。

  陈华伟(广东省茂名市工商联主席):机场建设费累计收了逾千亿元,但去向不明,建议取消这个收费项目。

  “这么多年来,机场建设费累计收了逾千亿元,但从来没有公开过具体数据。这是一项收费时间最长、收费范围最广、最没有法律依据、最不公开透明、引起最多反对声音的不合理收费,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相悖。”陈华伟表示。

  叶青(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改革开放初期,国家财力薄弱,依靠民众的财力来支持国家的发展尚可理解。现在财政收入连年高增长,仍征机场建设费没道理。

  根据规定,民航基金的用途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民航节能减排等,但都不属于乘客应当承担的范围,每个用途都站不住脚。

  比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应由建设机场者承担,否则到酒店住宿,酒店也有权征收“酒店建设费”。

  专家说法

  财政部文件做收费依据

  不合适

  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他表示,从现行法律来看,对于机场建设基金的收费,并没有任何的相关法律进行规定,但是财政部以一种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机场建设基金进行收费管理,“是不合适的”。

  姜明安解释,之所以称为“不合适”,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行政收费做出明确规定,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所以不能称其“违法”。对于是否应对收取机场建设基金进行听证,法律规定也不清晰。

  “我国《价格法》里面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听证程序,还有很多法律都对听证进行了规定。”他说,“但目前我国唯独没有《行政收费法》,所以也就没有法律来规定听证程序,但是按照惯例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来看,对于行政收费是应该进行听证的。”

  应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 规范行政收费

  姜明安表示,他认为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十分必要。首先,对行政收费进行法律规定,有利于改变现在这种公众对于不规范行政收费的质疑,提升政府形象。

  其次,要对哪些部门可以进行收费进行明确规定,也就是主体法定化,同时也要明确哪些主体可以被授权进行行政收费。

  再有,可以明确行政收费的审批程序、听证程序、救济程序等内容,从程序上把行政收费合法化。最后,就是订立严格的责任制,加大不合理收费的问责制度,保护公民权利。

  姜明安说,政府和普通老百姓不一样,老百姓做了法律没有限定的事情不能算违法,但是政府、机关单位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如果做了没有法律根据的事情,从某种情况来说就是违法。

  行政收费立法权限一直不统一

  对于财政部通过比部门规章还低半格的规范性文件收取机场建设基金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也认为“不合适”。

  她说,行政收费不同于税收,虽然都是从公民兜里拿钱,但是税收是由各国立法机关决定的,法律在税收的立法权限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而行政收费,按照普遍的理解就是收取费用是为了特殊目的,比如机场建设基金,就应该用作机场建设使用。“可很重要的一点是,虽然都是从公民兜里拿钱,但是行政收费立法权限一直都不统一,以至于给公众造成行政机关乱收费的不好印象。”刘莘说。

  刘莘教授也认为,改变现状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制定出《行政收费法》,统一立法权,在收费主体上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限制。

  相关背景

  建设费(基金)的前世今生

  1992年:温州人投资1.325亿元建设了永强机场,并于1992年开始征收“机场建设费”。

  1992年3月:民航总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下发《关于听取民航考察团出国考察情况及对民航和机场管理体制深化改革若干意见汇报的会议纪要》的精神,正式在全国收取机场建设费。

  1995年10月:统一收费标准,国内航班每人次50元,国际航班每人次90元;10年后,2005年12月31日,机场建设费到期。

  后财政部发文,最终将收费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媒体报道称,征收依据是199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公众多次质疑不合法。

  2012年4月17日:财政部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新办法,机场建设费的说法不再使用,统一称作民航发展基金,其征收标准大体不变。

  外国情况

  印度:2011年4月,印度最高法院裁定,孟买国际机场和新德里国际机场收取机场建设费的做法不合法,要求两家机场取消收费。

  英国:机场建设费并非全国统一收取,全英只有4个机场收取机场建设费,每人收取5英镑(约合49.5元人民币)。而根据2007年的数据,英国有449个机场。

  美国:也有类似于“机场建设基金”的费用,票价266.80美元,其中包含7.86美元(约合50元人民币)的“机场改进费”,但是不收燃油附加费。

  文/记者 王巍 毛占宇

  实习生 杜巧婷 摄/记者 刘畅

(原标题:民航发展基金 该不该收? 律师诉财政部 要求公开收取“民航发展基金”的法律依据 专家:部委文件做收费依据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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